引言

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,如果事实婚姻、婚姻或普通恋爱关系中有子女,子女的父母有权依据《家庭法》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。家庭法的设立正是为了在这些问题发生时,为人们提供法律依据,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。铭石家庭法律师团队采取全面多元的方法,确保每一位客户都能理解整个过程。无论情况看似简单或复杂,我们都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,并为您的未来做好规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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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大利亚没有“监护权”概念

“监护权”这一概念在澳大利亚家庭法体系里面并不存在,取而代之的是两项并行的权利,即:

  • 主要照护权,即子女与谁共同生活;
  • 决策权,主要涉及医疗、教育、文化和宗教信仰问题,及国际旅行。

家庭法系统倾向于让父母双方都有大量时间与子女相处,并赋予父母双方平等和共同的决策权。然而,这种倾向可能会根据家庭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。例如,如果某父母中一方不希望与子女频繁见面,法院则不会强迫其增加见面时间;如果父母之间关系紧张且经常因不同意见而产生冲突,法院则会倾向于将决策权交给其中一方,而非由双方共同决策。

四种常见的主要监护权与决策权的实现方式

这两种权力通常再事件中有以下四种实现方式:

法院裁决依据

子女抚养相关的案件通常由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审理。在做出裁决时,法院主要关注的是子女的最大利益。这意味着法院不会从父母任何一方的角度来考虑问题。

除了父母双方提供的证据外,法院通常高度依赖家庭报告作为裁决依据。

子女抚养权不局限于生物学父母

主要照护权和决策权并非仅限于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。继父母、祖父母甚至代孕父母都可能向法院申请子女的主要照护权和决策权。

案例分析

事件背景:

  • Tom和Mary正在约会,但尚未同居。
  • Tom和Mary育有两个孩子: Michael(11岁)和Steven(4岁)。
  • Tom居住在悉尼,而Mary最近刚搬到堪培拉。
  • 孩子们一直在悉尼成长,Michael与当地学校和社区有深厚的社会联系。
  • Tom和Mary目前对谁应成为孩子的抚养人,以及孩子与另一方的相处时间安排发生争议。
  • Tom和Mary均无暴力或父母疏忽等重大问题。 

家庭法律师情景剖析

在这种情况下,尽管Tom和Mary既没有结婚,也未处于事实婚姻关系中,但由于涉及未成年子女,家庭法制度仍然适用。

这种情形非常典型,还很不幸且棘手。这是因为双方父母都希望成为孩子的抚养人,并且都具备照顾孩子的能力和意愿。尽管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父母共同参与孩子的抚养,但在这种情况下,由于双方居住地距离太远,法院通常不会裁定父母平分看护时间。

如前所述,抚养权案件需从孩子的视角而非父母的视角来考量。在本案例中,法院会特别重视以下因素: 

  • 双方父母均为合格的抚养人,即法院认为任何一方都可以胜任抚养人的角色; 
  • 孩子们在悉尼长大,与悉尼有着重要的情感联结,特别是Michael; 
  • 两个孩子不应被分开抚养; 
  • Michael的意见(由于Steven年龄尚小,无法给出明确的意见)。

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可能会委托儿童专家撰写报告,解决上述问题。除非出现特殊情况,法院很可能作出以下裁决: 

  • Tom拥有MichaelSteven的主要抚养权; 
  • TomMary共同拥有MichaelSteven的决策权; 
  • MichaelSteven可能每两周探望Mary一次,时间为周五晚至周日晚。探望地点可能在悉尼(Mary需前往悉尼),也可能在堪培拉(孩子需前往堪培拉),或者在每两周轮换一次。 
  • 学校假期和特殊节假日的时间通常会在双方之间轮换和共享。 

由此可见,在裁定抚养权时,法院不一定会考虑父母自身的理由或情况(如Mary搬到堪培拉的原因),除非这些情况影响其抚养能力(例如,家庭暴力、毒品使用、犯罪活动、精神健康管理不善等)。 

因此,本案例反映了澳大利亚家庭法制度以孩子为中心的原则,父母在恋爱关系或婚姻破裂后,应以这一心态为指导进行考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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