澳大利亚没有“监护权”概念
“监护权”这一概念在澳大利亚家庭法体系里面并不存在,取而代之的是两项并行的权利,即:
- 主要照护权,即子女与谁共同生活;
- 决策权,主要涉及医疗、教育、文化和宗教信仰问题,及国际旅行。
家庭法系统倾向于让父母双方都有大量时间与子女相处,并赋予父母双方平等和共同的决策权。然而,这种倾向可能会根据家庭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。例如,如果某父母中一方不希望与子女频繁见面,法院则不会强迫其增加见面时间;如果父母之间关系紧张且经常因不同意见而产生冲突,法院则会倾向于将决策权交给其中一方,而非由双方共同决策。
四种常见的主要监护权与决策权的实现方式
这两种权力通常再事件中有以下四种实现方式:
父母双方每两周各有七天与子女相处,并共同分享平等的决策权。
父母中一方每两周有固定时间与子女相处(例如2至6晚)。在这种情况下,父母双方仍然可能共同拥有决策权,因为双方都在积极参与子女的成长过程。
一方父母可能仅偶尔与子女相处,例如每月、每季度甚至每半年一次。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父母双方住得很远(如居住在不同城市或国家),或者非同住父母不希望频繁见面。如果是前一种情况,决策权可能仍然由双方共同拥有;如果是后一种情况,决策权更可能由同住父母独立享有。
一方父母与子女几乎没有固定的相处时间,探视极不频繁且时间随机。在这种情况下,决策权通常由同住父母独立享有。
上述安排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,也可以通过法院裁决决定。
法院裁决依据
子女抚养相关的案件通常由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审理。在做出裁决时,法院主要关注的是子女的最大利益。这意味着法院不会从父母任何一方的角度来考虑问题。
除了父母双方提供的证据外,法院通常高度依赖家庭报告作为裁决依据。
子女抚养权不局限于生物学父母
主要照护权和决策权并非仅限于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。继父母、祖父母甚至代孕父母都可能向法院申请子女的主要照护权和决策权。
案例分析
事件背景:
- Tom和Mary正在约会,但尚未同居。
- Tom和Mary育有两个孩子: Michael(11岁)和Steven(4岁)。
- Tom居住在悉尼,而Mary最近刚搬到堪培拉。
- 孩子们一直在悉尼成长,Michael与当地学校和社区有深厚的社会联系。
- Tom和Mary目前对谁应成为孩子的抚养人,以及孩子与另一方的相处时间安排发生争议。
- Tom和Mary均无暴力或父母疏忽等重大问题。
家庭法律师情景剖析
在这种情况下,尽管Tom和Mary既没有结婚,也未处于事实婚姻关系中,但由于涉及未成年子女,家庭法制度仍然适用。
这种情形非常典型,还很不幸且棘手。这是因为双方父母都希望成为孩子的抚养人,并且都具备照顾孩子的能力和意愿。尽管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父母共同参与孩子的抚养,但在这种情况下,由于双方居住地距离太远,法院通常不会裁定父母平分看护时间。
如前所述,抚养权案件需从孩子的视角而非父母的视角来考量。在本案例中,法院会特别重视以下因素:
- 双方父母均为合格的抚养人,即法院认为任何一方都可以胜任抚养人的角色;
- 孩子们在悉尼长大,与悉尼有着重要的情感联结,特别是Michael;
- 两个孩子不应被分开抚养;
- Michael的意见(由于Steven年龄尚小,无法给出明确的意见)。
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可能会委托儿童专家撰写报告,解决上述问题。除非出现特殊情况,法院很可能作出以下裁决:
- Tom拥有Michael和Steven的主要抚养权;
- Tom和Mary共同拥有Michael和Steven的决策权;
- Michael和Steven可能每两周探望Mary一次,时间为周五晚至周日晚。探望地点可能在悉尼(Mary需前往悉尼),也可能在堪培拉(孩子需前往堪培拉),或者在每两周轮换一次。
- 学校假期和特殊节假日的时间通常会在双方之间轮换和共享。
由此可见,在裁定抚养权时,法院不一定会考虑父母自身的理由或情况(如Mary搬到堪培拉的原因),除非这些情况影响其抚养能力(例如,家庭暴力、毒品使用、犯罪活动、精神健康管理不善等)。
因此,本案例反映了澳大利亚家庭法制度以孩子为中心的原则,父母在恋爱关系或婚姻破裂后,应以这一心态为指导进行考量。